宿建〔2021〕 6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建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营造公平公正和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宿州市房建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负面清单》(试行),请遵照执行。
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12日
宿州市房建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负面清单(试行)
| 序号 | 禁止性内容 | 
| 1 | 限定投标人所有制形式或组织形式 | 
| 2 | 限制投标人注册地 | 
| 3 | 以企业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等作为资格条件 | 
| 4 | 未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或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 
| 5 | 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资格条件、评分因素或者中标条件 | 
| 6 | 以非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授权)协会(第三方)颁发的企业证书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作为资格条件 | 
| 7 | 以投标人提供的所投产品制造商、代理商出具的授权、承诺、证明、检测报告等作为资格要求、废标条件、评分因素  | 
| 8 | 以国家行政机关或授权机构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资格条件 | 
| 9 | 以国务院或部委明令已取消的企业资质和证书、人员技术资格证书作为资格条件、废标条件、评分因素 | 
| 10 |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 与合同履行无关 | 
| 11 | 资格条件业绩规模要求与招标项目规模不相匹配 | 
| 12 | 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 
| 13 | 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超过规定数额标准或限制采取保函、保证等形式的 | 
| 14 |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 
| 15 | 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未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 
| 16 | 要求其给予赠品、回扣或者招标项目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提供免费的考察、免费的培训(外地) | 
| 17 |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 
| 18 | 采用抽签或摇号等方式或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 
| 19 | 在招标文件中未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说明不满足其中任何一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拒绝,未用醒目的方式标明 | 
| 20 | 以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开标现场作为评分因素 | 
| 21 | 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分因素 | 
| 22 | 以企业注册资本金数额作为评分因素 | 
| 23 | 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规格、质保期等招标需求低于国家强制标准或技术法规规定 | 
| 24 | 提出先进性、稳定性、成熟性等模糊表述,并规定由专家自由打分 | 
| 25 | 将招标文件中未写明或没有规定的评分标准作为评审依据 | 
| 26 | 评分标准未量化,未与评审因素指标相对应等形式的 | 
| 27 | 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 | 
| 28 | 以不合理的标段或工期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